(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弘与新乡市英协投资有限公司、郑飞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英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骆驼湾新村晖祥名邸A幢东6号房。法定代表人郑五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飞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弘。原审被告新乡市智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151号世都商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郭宽。原审被告路萍。上诉人新乡市英协投资有限公司、郑飞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弘,原审被告新乡市智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乡市英协投资有限公司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郑飞伟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延津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新乡市智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新乡市卫滨区,张弘依被告住所地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卫滨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新乡市英协投资有限公司、郑飞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审判员 周予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