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辖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彬与朱涛、王永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涛,张彬,王永生,周荣胜,宋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辖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彬。原审被告王永生。原审被告周荣胜。原审被告宋士军。上诉人朱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彬、原审被告王永生、周荣胜、宋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本案在一审审理答辩期间,上诉人朱涛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海州区,因此,朱涛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一审遂裁定驳回被告朱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朱涛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开发区,同时,上诉人目前在连云区工作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合同履行地连云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地域管辖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民诉法原则上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同时规定多被告案件,各被告所在地为不同人民法院的,该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但以先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存在多名被告,其住所均为海州区。上诉人在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购房资料也均为海州区,故就地域管辖权而言,海州区法院系享有管辖权法院。上诉人虽然主张其生活、工作所在地均为连云区法院,但由于海州区法院为一审原告的先诉法院,故该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当。上诉人无论是否工作和生活在连云区法院,均不影响海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该案的管辖,其上诉主张不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徐涛已预交),由徐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书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