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黄正静与韦玉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静,韦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黄正静。被执行人:韦玉贵。申请执行人黄正静与被执行人韦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2)嘉法民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标的款6616.62。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1992)嘉法民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 兵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人民陪审员 台德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