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成余与何承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余,何承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南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朱成余。被告何承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南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余与被告何承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余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成余负担。审判员 黄军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