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8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李顺华。现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服刑。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依据已生效本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顺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顺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顺华发出了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