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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荣明与王涛、姜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明,王涛,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065���申请执行人:郭荣明,女。委托代理人:王金山,男。被执行人:王涛,男。被执行人:姜丽,女。申请执行人郭荣明与被执行人王涛、姜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荣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劳务费3005元、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