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森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森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末央区末央中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武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森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北堡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斌,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森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34元,退回原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