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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幼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聂幼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6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李晓朋,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幼强。上诉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幼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