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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旺江、张秋连等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旺江,张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旺江,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秋连,无职业。系王旺江之妻。再审申请人王旺江、张秋连因诉宜昌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旺江、张秋连再审申请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没有审理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实、事实清楚,原审未采纳申请人的证据枉法裁判。请求:撤销(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判令宜昌市公安局履行职责,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和期限,当事人拒绝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中申请人的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在向其送达了《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内容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进行补正。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王旺江、张秋连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旺江、张秋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余惠明代理审判员  龚荣华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