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金光机械有限公司、象山盛源针织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金光机械有限公司,象山盛源针织厂,王磊,王张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象山金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盛源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张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磊,象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张盛,象山××针织厂厂长。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金光机械有限公司、象山盛源针织厂、王磊、王张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金光机械有限公司、象山盛源针织厂、王磊、王张盛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金光机械有限公司、象山盛源针织厂、王磊、王张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6元,并支付执行费11305.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张盛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丽景小区1幢503室的房地产、坐落于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17幢2单元803室及804室的房地产已经有(2014)甬象执民字第1595号案件在处置中;被执行人象山盛源针织厂名下的坐落于涂茨镇崔家岙47号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金额840000元,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