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张执字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新秋与淄博不夜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秋,淄博不夜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张执字5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秋。被执行人淄博不夜城大酒店。本院在执行李新秋诉淄博不夜城大酒店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3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经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