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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汪敏与姚有田、姚有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汪敏,个体户。被执行人姚有田,工人。被执行人姚有宝,工人。原告汪敏与被告姚有田、姚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姚有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敏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308804.4元。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汪敏负担1382元,由被告姚有田、姚有宝负担123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姚有宝的房产、工商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姚有田的房产、车辆已被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姚有宝的房产、工商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姚有田的房产、车辆已被查封。该房产、车辆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