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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西沟。法定代表人刘学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宝生,系该公司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和盛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赛宝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的土地及一座常压罐和液压罐,上述财产暂不能处分,申请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