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锦红与李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锦红,李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455号申请执行人刘锦红,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李思阳,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刘锦红与被执行人李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