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牟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申请执行秦书旺、张彦方、马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秦书旺,张彦方,马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秦书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彦方,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建彬,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与秦书旺、张彦方、马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秦书旺、张彦方、马建彬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牟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