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汉源县人民法院与阿木热堵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源县人民法院,阿木热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汉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新县城兴民路。法定代表人赵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阿木热堵,男,彝族,1991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木热堵犯盗窃罪,被申请执行人判处罚金4000.00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3)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数额缴纳罚金,申请执行人立案受理后,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调查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及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源县人民法院(2013)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马桂莲执行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