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贺彩霞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73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自愿在2015年11月13日偿还5000元,剩余部分在11月底还完,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如被执行人王某有一次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