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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海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929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刚,男,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信用社,主任。被告唐海滨,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海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对被告唐海滨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对被告唐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