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庞艳红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庞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峰。庞艳红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庞艳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庞艳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庞艳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庞士芳执行员 杨晓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权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