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树剑与沈志能、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剑,沈志能,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树剑。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能。被告: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火车站广场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郜伟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剑诉被告沈志能、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志能、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陈树剑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