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保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委托代理人李本卫,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文昌街1号,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G58475024-2。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银行存款及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故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