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海荣与寇荣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荣,寇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寇荣喜,男,汉族。申请人张海荣与被执行人寇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寇荣喜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海荣借款25000元。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寇荣喜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寇荣喜一直未履行义务,张海荣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寇荣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即日起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以及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关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