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4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院生与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院生,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491-3号申请执行人潘院生。被执行人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干明,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潘院生与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4)14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663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州劳人仲裁字(2014)148-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