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小成、XX与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承包地征收补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277-3号申请人王小成,男。申请人XX,女。申请执行人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负责人王三祥,系组长。王小成、XX与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成、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集体收益13122.10元,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2905.10元、受理费122元、执行费95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