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董夏云与郭双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夏云,郭双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董夏云,职员。被执行人郭双岭,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夏云与被执行人郭双岭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双岭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夏云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董夏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双岭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郭双岭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董夏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