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丙、蒋有洪、蒋玉东、蒋某戊、蒋某己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豫(玉)东,蒋某戊,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乙(方田)。被告蒋某丙(蒋有洪)。被告蒋豫(玉)东。被告蒋某戊。被告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丙、蒋有洪、蒋玉东、蒋某戊、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邓园园人民陪审员 闫纪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