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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丙、蒋有洪、蒋玉东、蒋某戊、蒋某己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豫(玉)东,蒋某戊,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乙(方田)。被告蒋某丙(蒋有洪)。被告蒋豫(玉)东。被告蒋某戊。被告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丙、蒋有洪、蒋玉东、蒋某戊、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邓园园人民陪审员  闫纪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