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罗元坤与罗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坤,罗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坤,农民。被执行人:罗志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田法执字第358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田刑初字第128号及(2004)百刑终字第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