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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罗元坤与罗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坤,罗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坤,农民。被执行人:罗志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田法执字第358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田刑初字第128号及(2004)百刑终字第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