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子越与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子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58-3号申请执行人孙子越。被执行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子越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扣留了被执行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襄阳胜嘉轴承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该公司的车辆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劳人仲裁字(201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