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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恢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敏华与赵瑞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华,赵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恢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孙敏华。被执行人赵瑞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瑞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3日止,共计2244元)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孙敏华于2015年9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44元,执行费50元,共计2294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瑞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瑞娟在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内,交付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孙敏华己领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恢执第0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