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明,男,生于1941年12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全明,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黄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全明偿还张志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09年元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及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全明于2009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自离家后从未与家人及村上联系过。其妻亦外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全明在勉县房产、工商、车辆、证券、金融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和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也提供不出黄全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夏明飞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