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某公司,中建某公司某项目部,杜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某公司某项目部。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上诉人中建安装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局)、中建安装某公司某项目部(以下简称某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4元,退还上诉人中建安装某公司。审 判 长  惠子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