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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冯世锦与姜钧廷、徐晓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锦,姜钧廷,徐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保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冯世锦。被执行人姜钧廷。被执行人徐晓丽,1970号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世锦与被执行人姜钧廷、徐晓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钧廷、徐晓丽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世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冯世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姜钧廷、徐晓丽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扣划被执行人徐晓丽在银行的存款16,538.83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冯世锦。余额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冯世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