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国山、岳玉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国山,岳玉芝,岳耀利,曹广山,曹德刚,褚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被执行人曹国山。被执行人岳玉芝。被执行人岳耀利。被执行人曹广山。被执行人曹德刚。被执行人褚进厂。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国山、岳玉芝、岳耀利、曹广山、曹德刚、褚进厂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0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