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立英与孙利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英,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采油二矿工程技术站职工。被执行人孙利德,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采油一矿31队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立英与被执行人孙利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111061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如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