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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西安建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四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刘元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1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草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四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129号a座19层06号。法定代表人刘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元,男,1966年10月0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建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四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四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00元,执行费769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四通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为被执行人,现已执行回案件款241184.03元,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结案,案件执行已延长审限一次,现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16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轩审 判 员  弋行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