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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16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韩某某。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高某某婚约财产共计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2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