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康某。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除被执行人已付10217.63元(扣划)外,再当庭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20000元,下欠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