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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555号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增善,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钰靖,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义华,男,47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经审查,本院所受理的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徐义华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新的或其他有效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徐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学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