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勾宗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勾宗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059号申请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勾宗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勾宗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5)盐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盐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王铈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