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高民申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思尹与保山龙潭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思尹,保山龙潭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思尹。委托代理人:林平、李开甫,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山龙潭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雪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建祥,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王思尹因与被申请人保山龙潭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思尹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思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思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