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小菜与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菜,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高小菜,女,1974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晓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菜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山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侯 轶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