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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河分社与被执行人卜文波、吴启彬、董永富、XX、陈金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河分社,组织机构代码:41437853-X,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石河村。负责人田原,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卜文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吴启彬,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董永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被执行人陈金钱,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河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卜文波、吴启彬、董永富、XX、陈金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海柴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河分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河分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43869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柴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