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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善修与李武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善修,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武生,退休干部,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一中路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修诉被告李武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修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善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善修负担。审判长  温桂宏审判员  韩占国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