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申请执行蒲海民、韩林箱、韩小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蒲海民,韩林箱,韩小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蒲海民,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韩林箱,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韩小黑,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与蒲海民、韩林箱、韩小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蒲海民、韩林箱、韩小黑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65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65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