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段长方申请执行刘史长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段长方,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史长命,男,1971年生。段长方申请执行刘史长命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史长命支付申请人段长方转让费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用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长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