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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钧玲与周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王钧玲,北京金苹果都市农业观光园职工。被执行人周剑锋,原宣钢机运公司轧钢车队职工,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区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变价被执行人周剑锋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5030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标的4800元、执行费50元、公告费180元),或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东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