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海辉与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海辉,张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辉,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文明,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海辉与被执行人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