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盖霞、王涛、康进光、王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康进光,盖霞,王涛,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康进光,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盖霞,女,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新华(曾用名王华平),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盖霞、王涛、康进光、王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03368.35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