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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青山银行卡纠纷1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刘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29号,机构代码证号:11794211-4。被执行人刘青山,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镇印刷巷**号14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青山银行卡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皇民三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3)���民三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