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鲁长福与赵国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长福,赵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鲁长福,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赵国辉,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鲁长福申请执行赵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2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辉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由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轩齐 来源:百度“”